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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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股(TDR)第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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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股(TDR)第二上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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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數/市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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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萬股(單位)以上或市值達新台幣3億元以上者,但不得逾其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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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萬股(單位)以上或其申請總市值折合新台幣1億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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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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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依據所屬國法律發行之記名股票已在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之一主板上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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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依據所屬國法律發行之記名股票,已在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外國證券市場之一交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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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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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上市時,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期財務報告所顯示股東權益折合新台幣6億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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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折合新台幣2億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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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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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無累積虧損,並符合下列標準之一者:
1.稅前純益/股東權益;最近一年度達
6%以上。
2.稅前純益/股東權益;最近二年度均達3%以上;或平均達3%以上且最近年度較前一年度為佳。
3.稅前純益最近二年度均達新台幣2.5億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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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會計年度之稅前淨利不包含非控制權益之淨利(損)不得低於折合新台幣400萬元,且占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總額之比率,符合下列標準之一者
1.最近一年度達4%以上且無累虧。
2.最近二年度均達2%以上;或最近二年度平均達2%以上且最近年度之獲利能力較前一年度為佳者。
外國發行人取得經經濟部工業局或本中心委託之專業機構出具其係屬科技事業者,得不受本款規定之現制。 |
股權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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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時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記名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且扣除外國發行人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持股逾50%之法人以外之股東(持有人),其所持股(單位)合計占發行股份總額(單位總數)20%以上或滿1,000萬股(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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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發行人之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持股逾50%之法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記名股東人數不少於300人,且其所持股份合計占發行股份總額須達20%以上或逾1,000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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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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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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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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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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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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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股票應以已在其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上市之同種類股票為限,其權利義務應與在其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發行同種類之股票相同,並不得限制國內股票持有人於國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出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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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存託憑證所表彰股票之轉讓不受限制。
台灣存託憑證所表彰股票之權利義務應與其他同次發行之同種類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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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股票應以已在其他外國證券市場交易之同種類者為限。其權利義務並應完全相同,且不得限制股票持有人於國外證券市場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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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存託憑證所表彰股票之轉讓不受限制台灣存託憑證所表彰股票之權利義務應與其他同次發行之同種類股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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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掛牌地股價近三個月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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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依據註冊地國法律發行之記名股票,於向本公司申請上市之股票上市契約核准前三個月未有股價變化異常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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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股票,於台灣存託憑證上市契約核准前三個月
未有股價變化異常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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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依據註冊地國法律發行之記名股票,於其股票第二上櫃契約經本中心同意前三個月未有股價變化異常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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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存託憑證所表彰之有價證券,於其臺灣存託憑證櫃檯買賣契約經本中心同意前三個月未有價格變化異常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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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託機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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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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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年內,存託機構未有因資訊申報錯誤受本公司處置,且情節重
大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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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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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託機構於最近一年內未有因資訊申報錯誤受本中心處置之重大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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