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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自 110 年 9 月 27 日起停止接受選擇權買方市價委託單
一、為保障客戶交易安全,避免因選擇權市價委託導致成交價位偏 離市場合理價格而產生高風險帳戶通知,自 110 年 9 月 27 日起停止 接受選擇權買方市價委託單,設控商品為臺灣期貨交易所開放之所 有選擇權商品。控管規則只限買方(含新、平倉單及改價單)。
二、如交易人欲以「一定範圍市價」委託買入選擇權契約時,將預 先向交易人收取之金額應足以支付部位成交所需支付權利金後,使 得接受其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