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票之私人間讓受之二親等關係為何?
答:1.
一等: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2.二等:祖父母、兄弟姐妹、孫子女、及其配偶。
二、股票之私人間直接讓受,其成交價格為何?上市股票之私人間讓受是否有其他限制?
答:1.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依實際成交價格,但價格不宜低於該公司淨值。
2.上市及上櫃公司股票依買賣日前一日市場收盤價估定。
3.上市股票之私人間讓受,其數量不得超過壹仟股,前後兩次之讓受行為,相隔不得
少於
三個月。
三、上市公司股票私人間之直接讓受,所定之前後兩次受讓行為相隔不少於3個月,要怎麼計算
?
答:1.私人間之直接出讓與受讓行為,應各算一次。
2.讓受行為之起算應以讓受行為之日為準,無法證明時,以受讓人向公司申請變更股東名
簿記載之日為準;惟於同一日內出讓或受讓同一證券,其累計數量不超過一個成交單位
者,得作一次計算。
四、自然人股東辦理開戶作業應準備哪些證明文件?
答:自然人股東開戶時應填留印鑑卡並檢附:
(1)國民身分證、居留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2)外國股東委託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代辦開戶者,並應檢附合法之授權證明文件。
(3)經法院指定為遺產管理人者,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五、法人股東辦理開戶作業應準備哪些證明文件?
答:(1)領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之社團法人,應檢送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未領有公司登記證
明文件之財團法人,應檢送法人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2)經法院指定為遺產管理人者,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3)外國法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海外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證券者,應
檢附相關主管機關核准或向相關機關登記之文件影本。
六、未成年或禁治產股東辦理開戶,法定代理人為父母者,是否須由父母雙方簽名或蓋章?若
已成年應如何辦理變更印鑑?
答:是,但父母雙方亦可同意由一方代表簽名或蓋章。若未成年股東已滿二十歲或巳結婚者,
則出具國民身份證影本,並填新印鑑卡及更換印鑑申請書更換印鑑。
七、未成年股東因尚未達應申請國民身分證之年齡,其辦理股務事項時應檢附何種文件?
答:本國股東為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可以檢附戶口名簿替代國民身
分證,辦理股務相關事務。
八、股東地址變更,已至證券商辦理,是否仍須分別向發行公司辦理變更?
答:依股務處理準則第37條規定,股東通訊地址以股東印鑑卡之記載為準,如其留存地址與證
券集中保管事業通知不符時,以股東辦理異動之最新地址為準。股東非於停止過戶期間至
證券商處辦理變更地址者,則不必向各個發行公司辦理變更,但若股東於停止過戶期間至
證券商處辦理地址變更,而未向發行公司辦理變更,則需俟下一次停止過戶時,臺灣集保
管結算所檢送證券所有人資料後始會變更,惟股東若希望立即以新地址為準,於停止過戶
期間應逕行向發行公司辦理異動手續。
九、從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領回的股票,是否還需要至發行公司辦理過戶登記?
答:從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領回的股票,係登記在證券集中保管專戶名下,投資人於領
回後,應至公司辦理過戶登記,方得享有股東權益。
十、個人股東辦理印鑑掛失應檢附之文件為何?非本人親自辦理時是否有其他限制?
答:1.應檢附新印鑑卡、印鑑掛失更換申請書,身份證明文件及其影本、股票。
2.新印鑑除聲明當日生效者外,於次日生效。
3.以通訊方式辦理印鑑掛失,須檢附國民身份證及其影本。
4.委託他人辦理印鑑掛失,受託人限本國國民須另檢附受託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委
託書。
十一、股東辦理股票繼承過戶所附稅務機關核發之完(免)稅證明,其所載股數與實際
欲辦理繼承之股數不符,是否應接受辦理?
答: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之規定辦理遺產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當事人應檢附稽
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故股
東辦理股票繼承過戶之股數,應不得高於遺產稅完(免)稅證明文件所載之股數。
十二、如股票送存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欲辦理繼承,是否需領回現股至公司辦理?
答:如股票已送存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而欲辦理繼承,則不須領回現股,可以備妥繼承
文件
向被繼承人開戶之證券商申請,由證券商透過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以帳簿劃撥
方式辦理。
十三、繼承股票過戶時,繼承人須檢附文件中之本國繼承人其國民身分證,是指全部繼
承人還是單指繼承該種股票之繼承人?
答:指全部繼承人之國民身分證,未檢附國民身分證者可以戶政事務所發給之印鑑證明
書替代。
十四、股東辦理繼承過戶多家發行公司時,所留存繼承系統表及分配協議書為影本是否
所有之繼承人均要於影本上加蓋印鑑?
答:發行公司應核對繼承系統表及分配協議書影本與正本是否相符,如所有繼承人未於該影本
加蓋印鑑,則由申請繼承人於繼承系統表及分配協議書影本簽名或加蓋印章並加註「與正
本相符」字樣,以資認定。
十五、辦理繼承過戶時,繼承人如有數人,請問須要檢附幾位繼承人的戶籍謄本,另外屬於被
繼承人的股票由繼承人其中1人單獨受讓股票時,可否僅檢附該繼承人的戶籍謄本?
答:1.如所有繼承人均有繼承該種股票時,應提供全部繼承人的戶籍謄本;例如:繼承人甲、
乙、丙、丁4人均為合於民法規定之繼承人,且均繼承A公司的股票,於辦理繼承過戶時
,
甲、乙、丙、丁4人的戶籍謄本均應檢附給A公司。
2.如僅有1人繼承該種股票時,僅檢附該繼承人的戶籍謄本;例如:甲、乙、丙、丁4人均
為合於民法規定之繼承人,但經協議只有繼承人甲1人繼承A公司的股票,則僅需檢附甲
的戶籍謄本辦理繼承過戶。
十六、股東辦理股票繼承過戶繼承人有數人時,則繼承系統表及分配協議書上是否須要全部
繼承人蓋章?答:繼承人有數人時,繼承系統表可僅由申請繼承股票之人簽名或蓋章
;至於分配協議書則應由全部繼承人簽名或蓋章。
十七、股票遺失,應該如何辦理掛失及補發?
答:辦理股票掛失及補發,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由股東或合法持有人向治安機關報案或報備,填具股票掛失申請書,送交公司查核登記
;尚未辦妥過戶者,另增附證券商或出讓人之證明文件。
2.申請人應於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聲請法院公示催告並以聲請狀副本及法院收文收據影本
送交公司;逾期未辦理者,公司得註銷其掛失之申請。
3.公示催告經法院裁定後,申請人應將登載公示催告裁定之新聞紙1份送交公司,俟公示催
告期滿後,憑法院之除權判決書向公司申請補發新股票。
十八、股東辦理股票掛失,應向那個法院聲請公示催告?
答:向發行人(發行公司)所在地法院辦理公示催告。
十九、原申請掛失的股票已經找到,要如何辦理撤銷股票掛失?
答:申請撤銷股票掛失時,股東應填具股票撤銷掛失申請書,送交公司查核登記;已依民事訴訟法聲請法院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者,應檢附向法院聲請撤銷公示催告或撤回除權判決之聲請狀副本及法院收文收據影本向公司辦理。
二十、股東申請股票遺失或補發時,可不可以委託他人辦理?
答:可以,自然人股東應出具委託書,法人股東應出具申請函,所出具委託書或申請函
,均應簽蓋留存公司之簽名式或印鑑,補發時並檢附法院之除權判決書,送交公司
辦理補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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